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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8〕49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身份证号码432427********2191,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石门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3月2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向某某自少年便持有祖辈流传下来的火铳猎枪至今。持有猎枪期间,用该火铳猎枪打过猎。2018年2月1日,犯罪嫌疑人向某某知晓石门县公安机关正在收缴枪支,于是向某某主动将猎枪上交给村干部,让村干部转交给公安机关。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认定,该上交猎枪为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发火武器,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枪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6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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