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现住湖南省溆浦县**镇**街**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为寻找其母亲下落到本县低庄镇白毛湖居委会其婆婆黄某某家,而后向某某与其姨姨被害人朱某某因母亲下落问题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向某某将朱某某眼部打伤。经鉴定:朱某某的人体损伤属轻伤一级。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朱某某医药费、营养费共计15000元人民币,2020年5月26日,朱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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