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53********,汉族,中专文化,湖北省枝江市**局退休干部。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街**号**栋**单元**室,现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5时许,因被害人胡某某(男,45岁)在本市西陵区东门外正街市场空地(变压器下)停放电动车,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与胡某某发生激烈口角,向某某持菜刀冲向被害人胡某某,被路人劝阻。双方继续发生口角,向某某拿起旁边商铺门前的不锈钢凳子砸打胡某某,胡某某的右手被凳子砸伤,双方抓住不锈钢凳拉扯,后被周围商户劝阻。民警接警后,要求胡某某到医院就医,医院诊断胡某某右挠骨远端骨折,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所受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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