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路**购物城**栋**楼,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 4 月至 6 月,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雇佣被害人杨某甲、敖某某、杨某乙、杨某丙、刘某甲、刘某乙六人,在其承包的遵义市汇川区遵龙大道“水岜岩隧道”建设工程工地从事混泥土相关工作后,尚欠该6被害人劳动报酬共计65000元未支付。后经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案发后,向某某家属代为向杨某甲等6名被害人支付全部劳动报酬6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审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支付决定书、刑事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支付凭证截图、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辨认笔录、辨认照片;3.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刘某甲、刘某乙、敖某某陈述;4.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综合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支付所欠被害人相关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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