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于2020年10月1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云,北京法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6日至11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4日至10月16日)。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期间,向某某在本市海淀区海淀**院地铁站附近,明知黄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以每月8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提供自己户名的银行卡,共计4张银行卡。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不起诉。
对已扣押的涉案银行卡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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