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刑不诉〔2020〕Z207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云阳县**路***号,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万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2月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万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
万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伙同郝某某、李某某、郑某某(三人另案处理)通过承诺提供卖淫场所、介绍嫖客资源、分取卖淫嫖资的方式,邀约卖淫女张某某、张某甲、邱某某到万州区卖淫。向某某主要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在网上寻找嫖客,让嫖客到其所开的万州区新闻酒店的房间来进行嫖娼,张某某、张某甲、邱某某负责卖淫,向某某从中抽取嫖资。向某某还通过微信在网上寻找嫖客,提供上门性服务,由向某某将嫖客所在的位置、电话号码等信息通过微信的方式发送给张某某、张某甲、邱某某,然后由向某某对卖淫女进行接送,向某某从中抽取嫖资。查获的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3日,向某某通过微信寻找到嫖客刘某某,讲好500元作为嫖资后,伙同郝某某、李某某将卖淫女张某某送到**镇**小区附近,由于刘某某与卖淫女张某某后因嫖资未商量好,向某某等人后离开**镇。
2.2017年11月7日,向某某通过微信在网上寻找到嫖客冉某某后,将嫖客冉某某所在宾馆及房间号发给张某甲,由张某甲到冉某某所住的万州区白岩路巴乡村宾馆提供卖淫服务,由嫖客冉某某向张某甲支付了嫖资,由向某某从张某甲收取的嫖资中进行了抽取。
3.2017年11月7日,向某某通过微信在网上寻找到嫖客陈某某后,将嫖客陈某某所在宾馆及房间号发给张某某,由张某某到陈某某所在的万州区润莱宾馆提供卖淫服务,由嫖客陈某某向张某某支付了嫖资,由向某某从张某某收取的嫖资中进行了抽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州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明张某甲到万州区白岩路巴乡村宾馆房间卖淫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四条、第四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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