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乡**村**组,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路**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川A*****马自达牌小型轿车,搭载三人,自成华区富临沙河新城出发欲回住处,行驶至本市高新区创业路与科园南一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7.8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01.6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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