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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Z179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79年****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81197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凌晨01时17分许,交警大队在惠城区长湖东路与东兴一路路口开展交通秩序统一整治设卡查车时,发现驾驶粤LX****号小型轿车的司机向某某一身酒气,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现场民警对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11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向某某带去抽血检验结果为98.99mg/100ml。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向某某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再考取的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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