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街**号**苑**栋**单元**号,公交公司驾驶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锦江区卓锦城三期小区吃饭喝酒。同日19时许,向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从该小区出发,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银木街“银木佳苑”小区二号门前道路停放后在驾驶室内睡觉。后车辆溜车与路边停放的川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经路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向某某挡获。经抽血检验,向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29.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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