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5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住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9月28日、2020年10月2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酒后驾驶川A*****轿车由中江县兴隆镇贸发路往金堂福兴镇三合碑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中江县兴隆镇中国邮政银行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后将其带至中江县兴隆镇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情节,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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