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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公诉刑不诉〔2019〕111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19分,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湘N5XX69微型面包车由南往北在溆浦县卢峰镇张家桥路行驶,当行驶至铁路桥下面路段时被溆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结果为86mg/100ml;经怀化市天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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