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00000016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四川省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驾驶川LW****号小型轿车由贵安新区大学城方向往贵安新区碧桂园星月湾工地宿舍方向行驶,22时47分,行驶至栋青路大学城医院路段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测,向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2.24/100ml。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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