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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酒后驾驶贵B****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六枝特区平寨镇方向沿贵烟线往六枝街黄家桥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贵烟线174公里+300米路段时被六枝特区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2020年7月23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检测,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一是被不起诉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 ml,刚刚超过醉酒驾驶的立案标准;二是被不起诉人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主观恶性不大,没有犯罪前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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