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12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21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酒后驾驶渝DBD****号小汽车沿珠海市高新区金唐西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北理工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拦停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供述;2.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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