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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83********,侗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某某,住岑某某**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龙正,贵州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28日21时10分,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HG****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岑某某**乡**村**组往天星乡街上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天星派出所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后其被带至岑某某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108.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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