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003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7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县**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酒后驾驶沪C51****小型客车至本区**街道**路**号附近时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经宁波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案发时血液乙醇浓度为136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虽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且无其它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明显,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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