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街道**路**号附**号,住绵竹市**街道**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T****小型轿车从绵竹市安国路老地方餐馆出发,经滨河路上南京大道往绵竹市梁丰苑小区行使,行至南京大道绵竹中学时被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向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01.2mg/100ml。案发后,向某某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