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33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1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F7****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广汉市长沙路自然资源局门口被民警挡获,其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值为129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检验,2020年8月28日,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在向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mg/100ml。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法定从轻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