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531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2月1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时23分许,向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F****号小轿车上道路行驶。向某某驾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路东海银湾100米附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归案后,向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经检测,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98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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