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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68********,汉族,大学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单元****号,住宣汉县**花园**单元**室。2020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3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号小型轿车,从南江县南江大酒店向南江县博骏学校行驶。22时51分许,当车行驶至光雾山大道朝阳段仿古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7.7mg/100ml。民警依法提取向某某的血液,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吴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驾驶行为发生在深夜,行驶距离较短,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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