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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合检刑不诉〔2020〕Z95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实业有限公司环卫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号附**,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张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向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的垃圾转运车沿省道539线由重庆市合川区永兴场镇往本区隆兴场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省道539线90KM+100M(隆兴镇玉河村二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将在其左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杨某某撞倒在地,造成杨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向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向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待出警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基本情况及常住人口信息、杨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张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汤某某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向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在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坚守岗位、认真履职,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其虽驾驶明知无牌证的机动车辆,但该车辆是重庆市合川区生态环境局统一招标采购后分配至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政府,太和镇政府未上牌就交付给向某某所在的**实业有限公司投入使用,故其责任相对较小。因此综合各情节考虑,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附件: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情节轻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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