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吐某,男,维吾尔族,1994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0119940413XXXX,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喀什市克孜都维路某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使用认罪认罚程序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7日21时30分时许在被不起诉人吐某在喀什市解放北路艾提尕尔车场驾驶新Q639XX牌车,撞到了躺在地上玩耍的被害人艾某,艾某于2020年04月08日抢救无效死亡。
喀什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艾某符合交通事故过程车辆碾压身体造成胸、腹部脏器损伤而死亡。
喀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吐某在此次交通肇事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艾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吐某自愿认罪认罚,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546467.15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吐某在公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真诚悔罪,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546467.15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吐某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