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某某,住西某某**镇**居委会**路**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依法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后某某于2019年8月5日晚在西洒镇骆家塘村民委下新民村吃饭时饮酒,饭后驾驶云H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20时许行至北回广场路段时被西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95 mg/100ml。
本院认为,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