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吉某甲偷越国(边)境罪)(吉某某)(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阿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191982********,汉族,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街**号**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2019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吉某甲(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191982********,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组),于2015年5月19日使用孙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1********,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的户籍信息办理出入境证件,于2015年6月27日,由深圳出境抵达香港后至泰国,并于2015年7月2日从泰国返回至香港,由深圳入境;于2016年4月13日从上海出境抵达韩国,并于2016年至4月17日从韩国返回,由上海入境。

综上,被不起诉人吉某甲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使用孙某某的身份信息出入境四次。

被不起诉人吉某甲于2019年3月8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吉某甲用孙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的护照、签注信息及网上信息,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信息及网上信息,港澳通行证、签注信息及网上信息等;

2.证人吉某乙、姜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自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依法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孟  茹

                       2020年4月21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