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81********,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镇**村,2013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雅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主动到雅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上缴疑似枪支一把和子弹一发,其自述十多年前在雅江县购买一把手枪藏匿于家中,除上缴枪支当天为验证该枪支能否使用,在无人处击发5枪外从未使用。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吉某上缴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64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手枪,具有杀伤力,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吉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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