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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吉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219710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闻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住闻某某桐城镇****1幢301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日至10月2日、同年12月2日至2020年 1月21日)于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被不起诉人相某某、张某某、吉某某三人注册成立了闻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由相某某担任经理,负责公司实际经营。在经营期间,相某某凭借在银行工作多年的经历,以闻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用款,张某某经营的**湾大酒店、**金矿用款,吉某某经营的****工程项目用款等理由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据分多笔向张某甲借款430万元、景某某借款40万元、杨某借款1220万元、王某某50万元等多人借款,部分借据加盖***公司印章,其中相某某以公司名义出具借据向马某某借款310万元。上述借入款均由相某某指令转入***公司会计张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借入款转出至张某某的妹妹张某乙、吉某某个人银行账户及景某某、杨某等出借人账户,用于吉某某****工程项目、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等。

本院认为,吉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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