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81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通过闲鱼向王某某(另案处理)出售雕鸮爪趾一对,价格160元。经鉴定,其中1枚为雕鸮爪趾,雕鸮属我国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该雕鸮爪趾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镇**村的农田内捡到的雕鸮尸体上取下。
2019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等;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等;6.视听资料: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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