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溪师范学院**路**号**幢**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2019年5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4月20日,犯罪嫌疑人冯东留伙同犯罪嫌疑人杨正军、吉某某三人驾驶车牌为云F*****白色中华车从红塔区至武汉市光谷广场附近的一小区某某哥家内,犯罪嫌疑人冯东留、周瑞、杨正军、吉某某与毒品买家某某哥交易5坨毒品及1000余颗散装毒品小麻。随后犯罪嫌疑人冯东留、杨正军、张玉江、吉某某驾驶另外一辆白色轿车返回红塔区,冯东留将品质不好的6000颗小麻带回红塔区,周瑞于2018年4月21日乘坐飞机返回昆明。
2018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冯东留伙同犯罪嫌疑人杨正军、金某某、吉某某四人驾驶云F*****黑色奔驰轿车从红塔区至武汉,冯东留安排张玉江、周瑞与武汉买家“某某哥”交易毒品。其和吉某某于5月2日从武汉乘飞机返回玉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认定吉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吉妍铮不起诉。
从吉某某处扣押的涉案手机2部依法应当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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