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78********,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扶沟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镇**路**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小区**栋**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草铺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6月期间,冯某某利用安宁市**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之便,在未产生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私自开具安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油料领拨单60份,分别拿给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吉某某等人使用,经鉴定:累计加走柴油21619.38升,价值155723元。2019年4月1日冯某某的妻子刘某某转账人民币15800元至安宁**物流有限公司账户。
2018年9月,冯某某在没有产生实际运输业务的前提下,伪造财物人员签字,私自开具安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油料(柴油)领拨单给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用于抵扣2018年5月27日冯某某个人向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私下借的4万元债务,吉某某收到伪造油单后,除抵扣4万元债务外,又于2018年10月25日再次用微信向冯某某转账1万元(吉某某陈述伪造油单系从冯某某购买后根据市场价折算返给了冯某某5万元)。经查证,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拿到的油单后,将部分油料(柴油)领拨单进行变卖、部分以配油的方式配给不同的驾驶员至安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设置在草铺昆钢新区旁的**加油站使用。吉某某确认其于2018年9月4日至9月26日期间,通过孙某某、武某某、贾某某、宋某某等驾驶员使用虚假油单编号583至620不等的25份虚假油单,加油金额为63949元,实际给了冯某某50000元,案发后,积极退出使用虚假油单的非法所得13949元。
本院认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