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73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65********,汉族,小学文化,张家港市**厂员工,住张家港市**镇**村**片**组**号。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9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吉某某酒后驾驶苏E9****普通二轮摩托车,经张家港市大新镇海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荣欣公司东门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吉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2月25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行驶轨迹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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