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性,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4********,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巷**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刑事拘留,因病不能羁押,于2020年8月7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0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吉某某酒后驾驶甘E*****号小客车从秦州区“陇上尊裕”小区出发,沿成纪大道行驶至秦州区**大桥时,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并抽血送检。经甘肃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吉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及到案经过、吉某某的驾驶证及车辆信息、吉某某的供述、谢某某的证言、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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