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76********,汉族,专科文化,本市相城区**委员,苏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现住本市工业园区**岸**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工业园区**花园**幢**室)。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21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吉某某酒后驾驶牌号苏HS****的小型越野客车从本市工业园区金粤9号饭店出发,当日22时40分左右行驶至新市桥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事发时吉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吉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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