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单位吉林省**有限公司,原名:吉林省**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75****,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区**街**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吉林省**有限公司挂名股东。
本案由敦化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吉林省**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朱某某于2012年3月21日成为被不起诉单位吉林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份,长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欲与朱某某合作向长春市**区供热集团供应煤炭,后朱某某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请托时任吉林省**副主任褚某某为其向长春市**区供热集团供煤提供帮助。在褚某某的帮助下,朱某某和刘某某以长春**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2013年至2014年取暖期向长春市**区供热集团供应煤炭,朱某某获利人民币246万。2016年3月份,朱某某表示为向褚某某表示感谢,并为以后请托褚某某办事创造条件,将其个人出资购买的由**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开发的A1型22号别墅口头行贿给时任吉林省**副主任褚某某。经吉林通汇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别墅于2016年3月26日价值人民币527万元。2017年12月份,朱某某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就其实际控制的吉林省**有限公司参选吉林省工信厅遴选“省级储煤基地”一事请托时任吉林省**局长褚某某帮忙,在褚某某的帮助下,吉林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被吉林省工信厅确认为“省级储煤基地”。
被不起诉单位吉林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指定管辖通知及指定管辖函、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吉林省凯源贸易有限公司相关手续及吉林省**有限公司相关手续、敦化市监察委员会扣押决定书及吉林省扣押财物票据、收据、银行交易明细、保亭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产权式酒店客房买卖合同、长春市**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材料、长春**供热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2013供暖期锅炉房达标运行所需煤炭供应承包项目招标备案材料等书证;
(二)证人刘某某、吕某某、曹某某、孙某某、朱某某、翟某某、徐某某、褚某某等人证言;
(三)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房地产估价报告;
(五)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单位吉林省**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单位吉林省**有限公司具有自首情节,且系犯罪未遂,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林省**有限公司不起诉。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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