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9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现住宁夏青铜峡市**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青铜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铜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各某某驾驶宁C****1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青铜峡市亲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河C线“十”字交叉路口处时,与被害人范某某驾驶的宁C****6号“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滨河C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相撞,造成被害人范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各某某拨打110报警、120急救电话,并积极抢救伤者。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6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各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和解等情节,本人亦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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