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0********,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兰陵县**社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5日再次移送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4日,犯罪嫌疑人司某某某、宋某某在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北下朱市场吴某某、叶某某经营的**店铺内以每包16元价格购进“3M”标识口罩11500包。2020年1月26日,司某某某、宋某某以每包26元价格销售给**超市。后经“3M”注册商标授权方**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该批口罩为假冒3M商标口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查明司某某某主观上明知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自司某某某处扣押的涉案款人民币30万元,由侦查机关依照规定处理。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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