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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敲诈勒索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6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省邹城市人,济宁市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宁市邹城市**街**号**号楼**单元**室。于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司某某、张某某于2016年多次驾车窜至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司某某以中国法制和监察副主任身份,张某某以“中国视窗”记者身份,对壮岗镇政府在金锣集团征地补偿群众有不同的意见情况、及临港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工地有扬尘等负面影响为借口进行敲诈党委政府和企业大苏香烟二十条、茶叶四斤、现金三千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司某某在整个事件中的参与程度和所起作用不清,是否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不清,是否收受财物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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