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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公诉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无极县**********号。2018年8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无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5日22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在无极县正义街福城小区门口因琐事和张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打斗过程中司某某将张某某面部打伤,经无极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司某某于2018年8月9日主动到无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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