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1********,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经二次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以来,李某某与夏某甲经事前预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软件建立名为“三元亲友圈”的微信群,李某某为群主且负责管理群内事务,犯罪嫌疑人夏某甲为群管理员负责群内收银工作且参与分成,李某某伙同夏某甲先后将司某某等上百人拉入该微信群中利用“熊猫四川麻将”软件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至2017年6月,李某某邀约熊某某与其合伙开设赌场,熊某某入群后负责群内收银工作且参与分成,李某某、夏某甲调整为负责群内事务管理,继续在微信群内开设赌场并抽头渔利。至2017年11月,夏某甲邀约夏某乙参与开设赌场,夏某乙负责夜间群内事务管理且参与分成,2018年3月李某某邀约司某某参与开设赌场,司某某参与后负责群内日间事务管理,参与管理5日分得500元钱后司某某因分账太少而退出。至2018年4月,李某某等人将赌博平台转移至闲聊软件,此时李某某与其丈夫夏某乙商议后也参与此团伙,李某某与夏某乙交替负责麻将群内事务管理且参与分成。在闲聊软件上,李某某建立名称为“马鞭俱乐部”的闲聊群并将微信群内赌博人员拉入闲聊群内,继续组织群内人员使用“熊猫四川麻将”软件进行赌博,其中李某某、夏某甲、夏某乙、李某某负责群内事务管理,熊某某负责群内收银工作,其中李某某、熊某某还负责给团伙成员分成发钱,至2019年7月3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核实,李某某等人因在网上开设赌场,已先后从中渔利一百二十万元,其中李某某分得约六十万元、夏某甲分得三十万元、熊某某与杨某某共同分得十五万元、夏某乙与李某某共同分得十万元、司某某分得3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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