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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05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工房****楼**门**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南区**小区******无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辩护人唐立亚,天津行通(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唐山市路南区文化北后街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唐山市路南区文化北街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房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文化南北街南口疫情检测点进行防疫、检疫工作。2020年2月2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等人饮酒后开车行驶至该检测卡点准备从此处进入时,因不符合进出条件,被防疫工作人员房某某制止,被不起诉人司某某辱骂并击打房某某右侧肩膀处一拳,房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等人欲离开,房某某阻止其离开,要求等待公安机关处理,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击打房某某头部,后又击打脸部,脚踢腿部,致使房某某损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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