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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刑不诉〔2020〕636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1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苏省**。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晚,被不起诉人司某某饮酒后驾驶苏F65****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县石浦镇沿兴港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与海宁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司某某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司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车辆信息等;

2、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4、现场查获及血样提取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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