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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20时34分许,犯罪嫌疑人司某某酒后驾驶沪C*****小型轿车,在凤阳县**路**路口,被凤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案发后,司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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