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镇**组,无前科。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16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司某某酒后驾驶蒙D****C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从盐池县青山乡青山村出发,沿盐池县盐惠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盐池县盐惠公路青山检查站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司某某血液中检查乙醇,含量为121.87mg/l00ml,已达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司某某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另查明,被告不起诉人司某某所持有效C1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吊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