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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197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安全主管,住日照市东港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93日被日照港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7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司某某醉酒驾驶鲁LQ****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路与新良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司某某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自愿参加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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