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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甲污染环境案)_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浮检刑检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6********,汉族,高中文化,**集团采购部部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浮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21日被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童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浮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吴某甲在明知吴某乙没有处理废水资质的情况下,将**集团产生的硫酸钠废液交由吴某乙处理,并且得知吴某乙安排人直接向外倾倒的情况下还继续交由吴某乙处理。导致吴某乙安排李某某等人运输硫酸钠废液1124.1吨至浮梁县**镇**井及**镇**村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在公司法人代表叶某乙同意的情况下,给公司生产部部长吴某甲报销运费两笔。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2019年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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