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450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7日11时30分左右,叶某乙与被害人陈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对出巷子,因邻里建屋问题引发口角。戚某某到场和陈某某对叶某乙进行殴打。被不起诉人叶某甲随后到场,用盛有水的水盆泼入陈某某家中,随即进屋将陈某某拉出巷子,并持刀对陈某某进行谩骂。在争论过程中,叶某甲用手推了一下陈某某的肩膀,致使陈某某仰倒在地。戚某某随后到场想冲向对方,陈某某对戚某某进行拦抱,二人失重至陈某某仰倒在旁边石板上。该过程中,叶某乙与陈某某均有受伤。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叶某乙的损伤属未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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