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诉刑不诉〔2019〕14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以下简称霞山分局)批准,于2019年2月14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8日被霞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26日23时许,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与同学吴某丙、吴某丁、吴某戊、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叶某乙(现羁押在阳春监狱)及老师叶某丙等人在霞山区椹川大道南蜂巢娱乐场V10房参加同学聚会过程中,被害人吴某乙拿着麦克风唱歌时,被不起诉人叶某甲要吴某乙将麦克风让给他唱歌,但吴某乙不同意让出麦克风从而双方发生了争吵,后双方被V10房内的同学吴某甲、吴某丙、吴某戊等人劝停下来,接着被不起诉人叶某甲走到隔壁房间带来多名男子冲进来V10房内对吴某乙进行殴打,在房内的吴某甲、吴某丙、吴某戊等人看到后就上前拦架,在拦架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及其带来的多名男子就连吴某甲也一起进行殴打,吴某甲此时冲出房外往蜂巢娱乐场楼下方向逃跑,当跑到霞山区椹川大道南“新海源”酒店门前路段时被追上,后被叶某一伙用钢管、刀具、砖头及啤酒瓶等凶器打晕倒在地。多名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离现场。2012年2月15日,经湛江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吴某昱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2012年1月31日,经湛江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吴某宋的伤情已达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陈述;
3、证人吴某丙、叶某乙、吴某丁、吴某戊证言;
4、辨认材料;
5、鉴定意见;
6、人口信息资料及到案经过说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因而本院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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