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月,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在嵊州**保险公司工作时,为给不具高中学历的张某某、王某某、董某某、叶某乙、傅某某办理入职手续,通过支付报酬让戴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伪造毕业证书。后,戴、李分别利用伪造的嘉兴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上虞市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浙江省诸暨市中等专业学校、绍兴市中等专业学校等印章制作高中毕业证书共5本。
2019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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