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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公开版)_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尼勒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尼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8********1818,哈萨克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尼勒克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尼勒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尼勒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新F*****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16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5KM+200M路段时,将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阿某某拜刮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主动报案,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及时将阿某某送往新源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阿某某拜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5日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日,尼勒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654128201900000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叶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阿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吐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具有以下情节:

1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条的规定。

2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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