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金检三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同上。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为办理贷款方便,伪造了本人户口本,并将户口本中“已婚”更改为“未婚”,后其于3月20日在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房间内,使用该伪造的户口本等证件,通过四川省**有限公司向**公司办理房产抵押贷款100万元。后叶某某在还款过程中出现逾期,四川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处理该逾期业务过程中发现叶某某使用伪造的户口本,遂报案,叶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接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叶某某家属归还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