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1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广州**国际贸易货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镇**村**号。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劳静珊,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非法经营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控制的广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买单卖单手法,在接受部分出口外贸客户委托办理出口手续的过程中,获得大量出口关单,指使叶某某以2000-15000不等的价格将需要“买单出口”的货物出口关单非法出售给同案人陆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报关公司牟利。经审计,叶某某涉及出售的报关单共计17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